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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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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北京市 石景山区 瑞达大厦15层
  • 姓名: 张律师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已绑定

    海淀名誉好的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3-03-20
  • 阅读量:26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北京石景山  
  • 关键词:海淀名誉好的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事务所

    海淀名誉好的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详细内容

    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双方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的,为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补助金、生活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付款且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
    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
    1、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资企业的,分割在该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国个人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海淀名誉好的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事务所
    准予离婚的标准: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吸毒、家暴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感情的;
    12、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海淀名誉好的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事务所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
    (1)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2)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调解或判决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过二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3、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赁关系问题的处理。
    海淀名誉好的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事务所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尚未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教育的;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我们公司从成立之初致力于打造化、规模化为一体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涉及业务范围:民事诉讼、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与咨询、非诉法律业务、房地产与建筑、商事仲裁等领域。硕恒秉承“诚信、勤勉” 的服务理念 ,竭诚为客户提供好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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