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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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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北京市 石景山区 瑞达大厦15层
  • 姓名: 张律师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已绑定

    石景山可靠离婚财产纠纷律师地址 信守承诺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3-02-15
  • 阅读量:23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北京石景山  
  • 关键词:石景山可靠离婚财产纠纷律师地址

    石景山可靠离婚财产纠纷律师地址 信守承诺详细内容

    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
    离婚后,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书;协议不成时,由*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有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一般*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几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或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迳行向*起诉,由*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准予离婚的标准: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吸毒、家暴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感情的;
    12、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石景山可靠离婚财产纠纷律师地址
    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
    1、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资企业的,分割在该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国个人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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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
    (1)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2)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调解或判决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过二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3、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赁关系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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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性疾病或其他严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性疾病或其他严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0)《中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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