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书面通知义务型交房纠纷:
书面通知是一种要式行为,是以邮件或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送达方式。采取书面的送达方式既有利于督促当事人积履约,也有利于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后条件后,出卖方应当书面通知买受方办理验收交接手续。书面通知的方式有邮寄送达、传真送达及公告送达等。有效的方式就是用特快专递邮寄的方式向买受人发出《入伙通知书》或《交房通知书》。买受人持上述通知书要求的及其他相关资料,在交房期限内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地点办理交房手续。在此,开发商要注意不是邮寄出去就万事大吉了。在**实践中,认定时是以开发商尽到充分通知的义务为标准的,一定要买受人本人收到才可,如果是买受人委托他人代收的,一定要文件。否则,开发商将承担未尽到书面通知义务,逾期交房的责任。因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上一定要约定书面送达的方式,如“采取邮寄送达并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收的方式,若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另外,开发商一定要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个月或者其他合理的时间积充分履行书面通知的义务,以确认对方是否受到,如果没有收到,还有充足的时间去补救。
房屋转租纠纷中次承租人诉讼地位及权益保护问题:
房屋租赁关系的本质在于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对价,换取对租赁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将承租房屋转租也可视为承租人对租赁物交换进行收益的方式。但由于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可能会对租赁物所有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法律上也应对承租人的转租行为进行规范。
我国《合同法》*224条对转租采取限制的立法模式,将承租人的转租是否经出租人同意,而分为合法转租与非法转租。亦是取得出租人同意的转租为合法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为非法转租。虽然出租人同意与否不影响转租合同的效力,但次承租人的租赁权直接受到出租人意志的影响:在出租人终止租赁合同时,次承租人不能以其租赁权对抗出租人的物上请求权。在非法转租的情形下,如出租人认为非法转租不符合其利益或对其利益有所损害时,出租人可以依据《合同法》*224条或*219条的规定,通过解除租赁合同来终止租赁物上的转租关系。租赁权虽有物权化的倾向,然其本质仍是债权,根据《物权法》*34条的规定,在出租人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的情形下,租赁关系终止后,次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占有转为无权占有,出租人可基于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要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房屋。并且,因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无合同关系,对于次承租人主张出租人对其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会得到的支持。
虚假宣传型交房纠纷: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际操作过程中,开发商为了引起消费者的购买欲,一般都会把宣传资料制作的非常精美,让消费者新驰神往。而实际建造的项目多多少少都会与广告宣传资料有点出入。因此,开发商对于项目的宣传一定要严格把关,避免因夸大或不实的宣传而引发相关的纠纷。另外在广告的显眼位置“一切以合同为准”字样。
由于房地产项目的复杂性,上述列举的几类常见交房纠纷可能不是由于单一原因引起的,有可能会呈现复杂交错的特点。对于开发商而言,要想真正有效地与化解各类交房纠纷,就需要从项目运行的全过程中去控制,特别是合同条款是否细致到位,责任是否明晰,在发生纠纷之后能有效的去沟通、协商,从而实现避免矛盾、减少纠纷,化解法律风险的目的。
房产纠纷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房屋产权纠纷:主要表现为因产权证书的登记、撤销、变更等产生的纠纷;
(二)房屋买卖纠纷:这是日前房地产纠纷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三)房屋**购买权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因争议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关系,权利人在出卖房屋时,未正确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权而引发的纠纷;
(四)房屋租赁纠纷。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发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它通常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租赁房屋的养护维修、公房承租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五)房屋抵押、典当纠纷;
(六)房地产相邻关系纠纷。这是一种经常发生的房地产纠纷,它是指由相邻房地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通行、采光、空间延伸、管线设置等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七)房屋拆迁纠纷。
质量问题型交房纠纷:
商品房质量问题是指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及其配套设备、设施或居住环境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而产生的纠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十三条款“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二款:“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房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房。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可见只有在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买受人才可以据此拒绝收房。
我们公司诚实守信,将用热情和智慧服务客户,我们期待与您精诚合作,共同分享成功的喜悦,创造辉煌的未来!
http://daoguang.b2b168.com
欢迎来到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北京市石景山区瑞达大厦15层,联系人是张律师。
主要经营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主营业务有:债务、房产继承、遗产继承、离婚律师咨询、合同纠纷、继承纠纷,以民商事、刑事、企业法律顾问为主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律所秉承“忠于客户委托、发挥律师作用、实现诉讼目的”的服务宗旨,以专业分工、团队合作为主要运营模式,为客户提供*、高水准法律支持与服务。在北京乃至全国各地人民*都有成功的诉讼案例,与各级**机关有着良好的沟通、交流和广泛的工作联系。。
单位注册资金未知。
你有什么需要?我们都可以帮你一一解决!我们公司主要的特色服务是: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继承纠纷律师,北京离婚律师咨询,北京债务律师等,“诚信”是我们立足之本,“创新”是我们生存之源,“便捷”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用户的满意是我们较大的收益、用户的信赖是我们较大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