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违约责任中,承担责任的一方应给对方造成的利益损失进行赔偿。在订立以不能给付为标的的合同时,明知或可知其给付不能的一方当事人,对因相信合同有效而受损害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损害赔偿义务。但赔偿额不得**过另一方在合同有效时现有的利益的金额。对于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四十二条只确定了缔约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未明确赔偿的范围。通说认为,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出于对合同缔结、履行过程中信赖利益的保护,旨在使非违约方因信赖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到返还或赔偿,从而使当事人处于合同**订立之前的良好状态。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因另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导致信赖人所支付各种费用和其他损失不能得到弥补。
虚假宣传型交房纠纷: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际操作过程中,开发商为了引起消费者的购买欲,一般都会把宣传资料制作的非常精美,让消费者新驰神往。而实际建造的项目多多少少都会与广告宣传资料有点出入。因此,开发商对于项目的宣传一定要严格把关,避免因夸大或不实的宣传而引发相关的纠纷。另外在广告的显眼位置“一切以合同为准”字样。
由于房地产项目的复杂性,上述列举的几类常见交房纠纷可能不是由于单一原因引起的,有可能会呈现复杂交错的特点。对于开发商而言,要想真正有效地与化解各类交房纠纷,就需要从项目运行的全过程中去控制,特别是合同条款是否细致到位,责任是否明晰,在发生纠纷之后能有效的去沟通、协商,从而实现避免矛盾、减少纠纷,化解法律风险的目的。
房产纠纷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房屋产权纠纷:主要表现为因产权证书的登记、撤销、变更等产生的纠纷;
(二)房屋买卖纠纷:这是日前房地产纠纷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三)房屋**购买权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因争议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关系,权利人在出卖房屋时,未正确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权而引发的纠纷;
(四)房屋租赁纠纷。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发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它通常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租赁房屋的养护维修、公房承租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五)房屋抵押、典当纠纷;
(六)房地产相邻关系纠纷。这是一种经常发生的房地产纠纷,它是指由相邻房地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通行、采光、空间延伸、管线设置等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七)房屋拆迁纠纷。
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
(一)行政裁决。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二)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
质量问题型交房纠纷:
商品房质量问题是指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及其配套设备、设施或居住环境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而产生的纠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十三条款“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二款:“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房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房。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可见只有在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买受人才可以据此拒绝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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